日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其中,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元/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为元/月。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如下:
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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