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报医院原党委书记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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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午,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医院原党委书记王黎明涉嫌受贿一案在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历时3小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邹洲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这是十堰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黎明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职务期间,医院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相关工程建设及内部职工人事调整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黎明,男,现年60岁,是一个有着30余年工龄、数十年党龄的老同志、老干部。参加工作后,他在医疗系统从最基层的临床医师干起,一步步走到正县级领导岗位。随着职务的升高,王黎明却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个人私欲膨胀,将手中的权力变为收受贿赂的工具。

  据办案人介绍,案发前,被告人王黎明为掩饰犯罪向他人退还现金30万元,另向组织上交13万元。到案后,被告人王黎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1万元的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对其所犯罪行真诚悔罪。

  公诉人指出,通过今天王黎明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希望王黎明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再次警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严以修身,正心明道,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黎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黎明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十堰市、县两级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共六十余人参加庭审,县人民法院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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