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织密法治之网,筑牢防护之墙。

保护好“少年的你”

郧西法院在行动

竭尽全力,助力辍学儿童重返校园。

王小某的父母于年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但实际上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后就再未支付,再加上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靠年迈的外婆辛苦劳作来供养,但目前仅靠她一人已无力承担起这笔费用,孩子看到家里的情况如此艰难,顿生辍学的念头。因为老人长期联系不上王某,无奈之下向郧西法院上津人民法庭求助。

承办法官了解之后,迅速走访王某户籍地、询问村干部和周围邻居,几经周折才找到王某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从维护父子感情、孩子面临辍学现状以及父母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等方面进行劝说,最终赶在开学前,将抚养费执行完毕,孩子顺利返校。

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接受教育是重要途径,留守儿童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安定,更需要摆脱精神世界的匮乏。“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郧西法院立足长远发展,以家长视角为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清扫障碍,用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设身处地,为患病儿童争取物质保障

年5月2日,经人介绍的袁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年生育儿子小袁。婚后长期分居,缺少交流,年7月,小袁又被诊断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孩子身患疾病的焦虑、辗转多处求医的疲惫、筹集费用的压力,加剧了两人的矛盾。年4月,陈某向郧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仍未能和好如初,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二人就自年以来的生活开销及给孩子治病的支出做了详细的表格,大到手术费小到矿泉水都一一列举,后袁某同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但陈某拒绝。

承办法官见二人已无感情可言,综合考虑孩子目前在县城上学,并且后续还有康复费、营养费等,多角度与袁某进行分析、劝导,最终袁某与陈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每月支付元抚养费。

从元到元,这增加的元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变化,它凝结着法官辛勤工作的汗水,体现着血浓于水的亲情,闪耀着司法为民的光芒。郧西法院用法律为每一朵幼苗撑起一把“保护伞”,期待他们顽强向上、茁壮成长、枝繁叶茂、朝气蓬勃!

温情调解,妥善处理花季少年误伤人案

年8月,原本亲密无间的小彭(13岁)和小星(14岁)因使用手机产生小摩擦,小星要求小彭自行回家,并推着小彭行至家门口花坛处,小星松手后自行回屋,小彭失去重心摔倒在地,碰撞上花坛导致肱骨、桡骨骨折,额头及颅脑轻微损伤,先后花去医疗费元。公安机关经鉴定及调查,认定小星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年10月,小彭向郧西法院香口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小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反复研读案卷,分别与两位少年的家长在庭前充分沟通,消解彼此的对立情绪,后在承办法官有理有据的分析下,不偏不倚的调解下,双方家长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保护好“少年的你”

这些知识不可不知

1

父母离婚需要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2

父母外出打工,能否将子女委托给别人照顾?

可以,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3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哪个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可以吗?

针对社会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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