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12局西十高铁湖北段项目物资专项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04-25
招标编号:CRCC-WHJC--26
招标条件
1.1新建西安至十堰高速铁路湖北段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十高铁湖北段XSZQ-3标联合体项目经理部,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武九铁路客运专线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陕西省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出资比例:资本金占50%,其中湖北省出资35.6亿元(含征地拆迁费用4.2亿元);陕西省出资99.0亿元(含征地拆迁费用26.5亿元),资本金以外使用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材、型材、水泥、柴油、钢绞线进行公开招标。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十高铁湖北段XSZQ-3标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境内,起于上津镇云岭一号隧道DIK+(省界),止于土门镇六官坪隧道DK+,起讫里程为DIK+-DK+,全长29.78km,合同工期:54个月;合同金额33.78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隧道8座、桥梁7座,标段内7座桥梁全部与隧道交错相接,共有连续梁3联、连续刚构1联、简支箱梁47孔。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年至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完善有效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提供年至年连续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年至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特殊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含)人民币。
合同签订:本次招标由中标人与包件中不同收货人分别签订合同。
4.2.2型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年和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完善有效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年至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特殊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含)人民币。
合同签订:本次招标由中标人与包件中不同收货人分别签订合同。
4.2.3水泥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能力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次招标只生产厂家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生产低碱水泥的能力,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年和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完善有效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年至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特殊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含)人民币。
合同签订:本次招标由中标人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4.2.4柴油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年和年期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完善有效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年至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②特殊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合同签订:本次招标由中标人与包件中不同收货人分别签订合同。
4.2.5钢绞线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低松驰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及以上;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须出具-年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招标物资-年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少于三份;
(6)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年国家重点工程或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不少于三份(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信用良好,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和-年至少一家同类招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②特殊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合同签订:本次招标由中标人与包件中不同收货人分别签订合同。
5.1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年5月8日17时00分。
5.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铁建云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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