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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6月7日讯(记者关前裕通讯员左涛余硕)昨日上午9时许,一辆载着4万尾鱼苗的货车驶进郧西县羊尾镇汉江河畔,半月前因电鱼被刑事拘留的陈某、柯某作为放生主体,通过投放4万余尾鱼苗的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生态。
让非法捕鱼者通过自身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受损生态,这是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据介绍,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柯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驾驶渔船采用电击方式捕捞各种鱼类共计2.2斤,被郧西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收缴电鱼工具和渔获物。6月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入案发地夹河镇,对这起提请逮捕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邀请了公安、渔政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沿江村组干部、渔民代表参加,通过现场办案的方式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课。“我不知道电鱼这么严重,我只是想着打点鱼上来自己吃,有多的就拿去卖了赚点钱。”嫌疑人柯某说。
“陈某和柯某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能自愿购买鱼苗予以增殖放流,对其破坏的汉江生态进行修复补偿,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希望我们能给大家提个醒,也能弥补自己的过错,出钱出力,我们心甘情愿。”陈某说。鉴于柯某、陈某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修复受损生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犯罪嫌疑人投放鱼苗的生态修复行为,既能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同时也对其它渔民起到法制教育作用。”办案检察官表示。
“原来的办案模式,在案件办结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入狱,然而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如今,他们从环境破坏者到生态修复者,实现了惩罚违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郧西县检察院检察长余岑表示,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检察院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近年来,郧西检察院积极采用责任、恢复、生态三位一体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达到生态平衡,同时更能向当地群众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保理念,引导群众树立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