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7月24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包括武汉市境内的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规定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应向社会公开。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扩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关闭。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或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道航行。

根据《条例》规定,在汉江流域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向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沙洲倾倒、堆放或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在江河、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围栏(含网箱)养殖、投肥养殖;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等。

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汉江流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明年1月1日起,长江汉江干流湖北段实施禁捕,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非法渔获物将属违法行为

自年1月1日起,长江汉江干流湖北段实施禁捕,7月24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决定明确禁捕水域和时限: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年1月1日0时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范围和时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年1月1日0时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决定规定,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决定规定,对违反该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宋磊通讯员王丹)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编辑

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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