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假如郧西法院本行政裁定理由成立,意味着全国各地法院对申请执行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决定,凡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加处罚款者均为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郧西法院本行政裁定的理由,食品安全等案件加处罚款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法条设定的加处罚款不能适用?百思不得其解啊!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道华,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玉香,女,年5月27日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市监食罚[]5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内容为:1、对彭玉香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2、加处罚款人民币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监食罚()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年9月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郧西县院内彭玉香经营的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彭玉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康师傅茉莉密茶,生产厂家: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升/瓶,生产日期:年7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5瓶,售价4元/瓶;2、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生产厂家: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4克/桶,生产日期:年1月28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1桶,售价3元/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物品。上述两个品种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彭玉香自行在十堰购进,其余已销售,无库存。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彭玉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彭玉香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康师傅茉莉密茶5瓶;2、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桶;)2、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彭玉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违法案件,由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3日立案,年9月11日向彭玉香送达(西)市监食罚告()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年9月19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局作出(西)市监食罚()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彭玉香给予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并处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向彭玉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彭玉香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玉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年5月2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彭玉香送达了(西)市监食罚催()2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年7月2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西)市监食罚[]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认定被执行人彭玉香经营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执行人彭玉香罚款元,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彭玉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非行政处罚种类,且行政强制执行须由法律设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设定相关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因此,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对彭玉香加处罚款元,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监食罚[]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中对彭玉香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二、不准予强制执行对彭玉香加处罚款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明廷建审判员
李尚群审判员
袁真阔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飞飞法律有边界,法内皆自由学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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