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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展醉酒驾驶案件一审集中宣判活动,对郧西县交警部门在疫情期间查获的黄某清、耿某明等12名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者进行集中宣判。庭审中,12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县法院依据12名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对12人被判处二至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元、、元。
“根据法律规定,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黄某清你的酒精含量是.64毫克/每百毫升……”庭审结束后,于当日下午由交警带12名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进行核酸检测和入所体检后,由12名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逐人当庭在县公安局《逮捕证》上签字。当天下午5时40分许,由交警、特警将其12人集中押戒至郧西县看守所羁押。
据郧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建祥介绍,郧西法院近年来多次组织集中公开审理或宣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通过郧西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震慑、警示、教育民众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柯贤权表示,在集中宣判的12名被告人中,他们均无视法律。有的既无证又醉酒驾驶,有的酒精含量达每百毫升毫克以上。其结果是不仅自身要负刑事责任,还给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教训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