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鑫中介被罚15万欺骗保险人等

来源:金融一线

  6月28日消息,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欺骗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十堰银保监分局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孙良平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原文如下:

  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银保监罚决字〔〕2号)

  当事人: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林

  当事人:孙良平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职务: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汇鑫联创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鑫中介”)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汇鑫中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

  年1月16日,汇鑫中介作为投保人,以在职职工名义向某财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共计人,缴纳保费元。调查发现,汇鑫中介全部在职员工人,另人并非汇鑫中介在职职工。汇鑫中介分别于年4月13日、4月28日、5月8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称,冯某、张某、岳某等3人因受伤提出索赔申请。年5月28日,保险公司经过查勘核实,以伤者冯某、张某、岳某与汇鑫中介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理赔。年6月2日,保险公司向汇鑫中介出具了《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汇鑫中介作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明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本公司在职员工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仍以在职职工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涉嫌拼凑团单,欺骗保险人。孙良平作为汇鑫中介实际控制人,主导并授意了上述行为,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涉案保单及投保资料、在职人员清单、代理人合同、拒赔通知书、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在分局对汇鑫中介的年现场检查中,发现汇鑫中介无年度和年度的非车险业务台账。汇鑫中介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表示,“我公司年度和年度未建立业务台账记录非车险业务数据,主要原因是实控人孙良平决定不在公司非车险业务发生时建立台账记录业务信息,而是选择用保险公司确认承保后反馈的对账信息代替业务台账,最终导致了部分时间段业务台账的缺失”。

  汇鑫中介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孙良平作为汇鑫中介实际控制人,管理汇鑫中介日常经营,主导并授意了上述行为,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汇鑫中介予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孙良平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和第五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汇鑫中介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孙良平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对汇鑫中介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孙良平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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