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南京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

                            

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陶凯元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已经连续四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白皮书。但就专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白皮书,还是第一次,因此,今天发布的是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一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即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注重区域协同。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件,公益诉讼案件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91件。一是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水污染防治中针对重化工围江、总磷污染严重的现状,注重强化陆源排污者责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控治理;水生态保护中加大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力度,落实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注重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二是依法审理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林木草原资源保护案件,遵循流域的要素复合性和自然统一性,在流域范围内统筹协调多元环境要素,实现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一体化保护。三是依法审理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湖泊库区及江湖岸线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案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截至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个、合议庭(团队)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二是完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三是完善集中管辖机制。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四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四、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保障水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适应长江流域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二是深化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转化。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做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积极贡献司法智慧。三是积极探索符合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方式,注重发挥禁止令的作用,满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四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健全便民举措,积极推进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推进司法公开,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年1月5日、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及时转变理念,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精准对接各项国家战略,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加强顶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年2月、年12月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以水生态为核心,立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规则,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江西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意见》,有效服务和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及时更新司法理念

坚持理念先行,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一是遵循自然规律,正确认识和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二是坚持保护优先,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三是促进绿色发展,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四是注重区域协同,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

把握五大关系,切实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着眼,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把持续推进改善长江水质作为工作重心。二是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局面,又要发挥司法智慧,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是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既要妥善审理因产能过剩、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又要落实将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优先选项的要求,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四是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又要促进环境资源联防联治,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五是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既要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通篇布局、统筹规划,又要弘扬工匠精神、愚公精神,坚持不懈,持续妥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

(三)精准对接国家战略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一是助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屏障。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助力打造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妥善审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处理好长江流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引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营造流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机制。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三是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长江是货运量位居全球内河第一的黄金水道,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营造长江经济带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机衔接,为实现区域更高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四是助力打造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强化区域协同,构建流域司法协作新机制。从流域整体发展的高度出发,立足上中下游地区比较优势,自觉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构建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长效机制。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严究的损害救济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年1月至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件,公益诉讼案件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1件。

(一)立足水生态核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水源地,水在整个流域生态系统里起着决定性作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利契机,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控治理。一是强化陆源排污者责任。针对长江流域重化工围江、总磷污染严重等现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工业、采矿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集中通报了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案件,显示人民法院严惩重罚排污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二是强化航运污染治理力度。依法审理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水体污染案件,以及因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系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油舱破损引发的柴油泄漏入江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漏油的船舶所有人应承担因漏油导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案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开展清污防污工作并具备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主体,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案判决保障了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在应急处理因船舶碰撞、原油泄露等造成海洋、通航水域污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三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及时受理和审理涉江河源头和扬州江都、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系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定位,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审理水生态保护案件,保障和修复水域生态功能。一是加大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按照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和使用“绝户网”等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保障人民群众涉水产合法权益,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自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审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妨碍鳗鱼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收购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益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态度。二是注重保障江河生态流量的合理分配。生态流量是维系江河湖泊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保护上游地区水电开发利用和下游地区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各种水用途之间的最佳平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系上游河段筑坝取水导致下游养殖的鲟鱼死亡而引发的水流量分配使用赔偿纠纷。人民法院认定江河生态流量可以保证水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态系统平衡,保证下游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上游公司蓄水与下游公司养殖的鲟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赔偿下游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判决明确了河流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上游地区用水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能损害下游地区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强长江经济带近海海洋保护力度。坚持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并举,严厉惩处从陆源和海上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因海水养殖场建设、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引发的相关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海洋溢油污染治理、珊瑚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海洋环境权益。

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一是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长江流域中上游地区水能资源丰富,很多地区属于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水电站、水电输送通道建设案件时注重统筹兼顾,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法性审查力度,避免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尤其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系社会组织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将对该区域珍贵、濒危动物绿孔雀及其栖息地造成重大破坏风险为由,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尚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长江流域砂石资源丰富,河砂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1日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系在长江镇江段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案件。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砂人、运输人、收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使欲非法采矿的行为人不敢犯、不能犯,切实解决了违法成本低、惩罚不到位的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打击和修复的目的。三是依法审理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件。在调水纠纷案件中注重协调好水源区、调水工程途径地以及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在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纠纷案中注重引导各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协商定价或竞价结果,保护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序流转,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象洞乡新福水电站诉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钟志平取水权纠纷案,系镇政府在水电站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情况下,批准在水电站上游建设饮用水源取水点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批准在水电站上游建设公共饮用水工程取水减少了下游水电站的发电量,造成水电站的经济利益受损;考虑到取水点建设对发电量减少的影响,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判决镇政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妥善平衡当事人的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推动一体化保护

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生态环境要素丰富,自然资源禀赋的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强。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流域的统一性、要素复合性,结合各区段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多元生态环境要素,推动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

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不断加大对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大气具有扩散性、修复困难等特点,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源头预防的作用。依法支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把环境污染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动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促进流域城市和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邓文平等4人污染环境案中,人民法院基于邓文平等被告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设备和工序未得到监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的情形,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自首情节,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的同时判决部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禁止令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因生产、销售可以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年检神器”产品引发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销售者宣传其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等费用。该案判决有利于督促企业善尽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警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规范其行为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同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具有类案指导意义。

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因采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工矿企业排污引发的土壤污染案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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