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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评分细则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十堰市脱贫攻坚成果,近日,十堰市政府办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元/人/年(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元/人/年(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元/人/年(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元/人/年(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元/人/月。
调整后的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十堰调整标准!事关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